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遇“待岗”法院:无法定解除合同事由,待岗无据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璐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不等同于“铁饭碗”,但也不意味着形同虚设,在很大程度它将有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温州鹿城区法院日前判决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终有效保护了劳动者陈某的合法权益。
缘起: 陈先生在温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投资管理部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每个月的岗位工资为650元,工资待遇与其职务、岗位、实绩、劳动态度、劳动纪律、政治思想表现及企业效益等挂钩,可上下浮动,并约定陈先生应服从企业调配,企业可根据需要安排陈先生到适当岗位上班。 去年9月5日,公司书面通知陈先生,称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富余,没有合适的岗位,要求陈先生从同年9月6日起待岗。待岗后一个月陈先生只拿到工资407元,之后的两个月,他的工资甚至只有几十元。 陈先生对待岗的待遇非常不满,为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今年1月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房开公司支付给陈先生待岗期间3个月的工资6382元,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纷争: 仲裁裁决后,房开公司不服,向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陈先生待岗是因为他原先的岗位被撤消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职工的岗位安排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范畴,其公司对陈先生作出待岗安排并无不当。 而陈先生称,公司让他待岗的实际原因在于对他在公司会议上发表的见解不满。公司还在继续招聘临时工作人员,根本不存在人员富余的情况。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未出现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法定情形,房开公司以人员富余、没有适合的岗位为理由,让陈先生待岗,于法无据。 该院于日前一审判处陈先生所在公司立即恢复陈先生的工作,并按陈先生以前在公司的平均待遇(经计算每月为2289元)补发待岗期间的工资。 提醒: 法律界人士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虽然这并不意味着“铁饭碗”,但此案表明该劳动合同很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签订此类合同也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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